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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理精讲:第六章之法律体系;第七章之立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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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4 21: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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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非法学·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客观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其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10. (2019·非法学·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 A.义务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11.(2020·非法学·9)(2020·法学·4)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也不能只考虑法律规范的现状,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该观点体现的法律部门划分原则是( ) A.主次标准原则 B.相对稳定原则 C.合目的性原则 D.适当平衡原则 12.(2021·非法学·1)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看,该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  )。 A..可为     B.应为     C.勿为     D.当为 【答案】1.C;2.B;3.B;4.B;5.A;6.B;7.A;8.B;9.A;10.C;11.B;12.C。 二、多选 1.(2015·非法学·50)《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该条文表达的法律规则属于( ) A.义务性规则B.构成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D.强行性规则 2.(2018·法学·21)(2018·非法学·41)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B.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C.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若干法律规则 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若干法律条文中 3. (2019·非法学·41)(2019·法学·21)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B.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C.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D.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4.(2020·非法学·41)(2020·法学·21)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条内容属于( ) A.授权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答案】1. ACD;2. ABCD;3.ABCD;4.AC。 第七章 立 法 第一节立法概述一、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含义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重点提示】 1.立法的方式包括:创制、认可、修改、废止四种情形,即立、改、废、认可。 2.在我国,狭义的立法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 专有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 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 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 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 系统性、多层次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 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 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的含义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 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 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 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我国实行“ 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之所以实行这种立法体制,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第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这就决定了我国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多民族性,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第四,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必须给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总之,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客观实际需要的。 (四)《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税率的确定、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法考课程 俺的三门法考私塾课程报名链接: 1.客观私塾:http://t.cn/A6tj6NJC 2.主客一体:http://t.cn/A6tj6NJK 3.主观私塾:http://t.cn/A6tj6NJN 大家也可以分阶段报名,我和进德老师的基础精讲班分别于三月中旬和三月下旬开班,报名链接:http://t.cn/A6tBb4Zk 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法硕复试结束的朋友报名私信我,可以在现有优惠的基础上适当优惠。 出于兴趣或者参加法硕复试的朋友可以听:《通俗法理学八讲》报名链接:http://t.cn/A6hw1czh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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