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长途汽车站购买了一张车票,车票上只写明了班次,未注明开车时间,但候车大厅的电子屏幕上显示了开车时间。开车时间将至,车站临时通知,因车辆在路途中出现故障,无法按时发车,发车时间暂不确定。张某等了一个小时后仍无消息,遂到汽车站附近的小餐馆吃饭,等张某返回时,被告知该趟车已于十分钟前开出了。因事情紧急,而汽车站当天已没有其他车辆可以达到目的地,张某无奈之下,惟有包车去目的地,花去包车费300元。嗣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长途汽车站赔偿损失。
【分歧】
长途汽车站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漏乘系其自身过失所致,责任自负,与长途汽车站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长途汽车站发车晚点,违约在先,应承担晚点的责任,但对于张某包车的费用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长途汽车站违反了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告知乘客准确的发车时间,故汽车站对张某的漏乘及包车费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在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后,他与长途汽车站之间的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长途汽车站负有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长途汽车站的车辆因故障不能准时发车,其客观上已经违反了客运合同的履行期限义务,在张某未解除或变更客运合同的情况下,长途汽车站应负有向张某说明情况,尽可能准确告知发车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张某及时上车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漏乘,与长途汽车站未能履行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准确告知乘客发车时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长途汽车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张某作为乘客,应按照长途汽车站通知的开车时间之前到达车站,并准时上车,但其并无义务提前许多时间候车。由于长途汽车站自身的原因导致车辆晚点,张某更无义务守候在候车室,故张某对于漏乘并无过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漏乘后,因事情紧急,而汽车站当天已没有其他车辆可以达到目的地,不得已才包车,这种行为可视为张某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补救措施,张某多支付的包车费与长途汽车站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长途汽车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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