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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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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9〕113号 JMBG2019010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江门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18〕2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落实有关补贴项目的内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一)“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获得广东省颁发的厨艺类职业(工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粤菜师傅”,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五邑菜系”美食项目创办餐馆(本人属于餐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持证人,且持有50%以上股权),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本补贴。申请补贴的时间应在初创期内(登记注册三年内,下同)。 补贴标准及期限:给予“粤菜师傅”最高10万元的彩虹计划补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该补贴分两部分,其中符合“五邑菜系”彩虹计划美食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补贴;设施采购可按照所采购发票总价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广东省颁发的厨艺类职业(工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五邑菜系”彩虹计划美食项目的相关凭证;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一般为社会保障卡)。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公益性岗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我市及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相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单位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银行账户。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轮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招聘选聘文件;个人银行账户(一般为社会保障卡)。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或到镇(街)、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含后勤辅助岗位)工作,稳定工作并在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基层就业补贴。申请补贴的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 涉及到基层岗位工作的其他事项参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15号)执行。 补贴标准及期限:根据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地确定补贴标准,在蓬江区、新会区、江海区、鹤山市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在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就业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应届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招聘选聘文件;应届高校毕业生银行账户(一般为社会保障卡)。 (四)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经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该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不超过其为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轮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员工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五)留用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者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见习单位留用补贴。申请补贴的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见习者居民身份证;见习者毕业证书(由属于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交);见习协议书;劳动合同;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六)见习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满足见习补贴条件的见习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在见习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首次申请补贴的时间应在签订见习协议之日起1年内,由见习单位代见习者统一申请。 补贴标准及期限:给予见习者每月500元,最长6个月的补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轮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见习者居民身份证;见习者毕业证书(由属于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有关身份材料(属低保对象的提交城乡低保证、属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认定证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见习协议书;见习者银行账户。 (七)职业介绍补贴 1.面向农村劳动力 补贴对象及条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一名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当地农村劳动力以及江门市对口扶贫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在我市的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补贴的时间应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本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承接相关工作。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补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被介绍人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被介绍人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机构银行账户。 2.面向重点用工企业 补贴对象及条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在员工稳定就业6个月后,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补贴的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或平台补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被介绍人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被介绍人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3.面向困难职工 补贴对象及条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补贴的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本补贴实施至2019年底。困难职工的认定办法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执行。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或平台补贴。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困难职工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困难职工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八)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励 补贴对象及条件: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及期限:省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根据此奖补标准,我市予以1:1配套奖励。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九)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我市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已参加省举办的素质提升班并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能力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我市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0名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同一家初创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十)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在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获奖项目或被选拔出具有成长价值的项目。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30万元的补贴。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减少或免除场地租金、物管费等服务,水电费按实际运作代收代支。 经认定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结合实际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提供减少或免除场地租金、家具奖补、举办专项活动奖补、品牌创建奖补等多种优惠措施奖补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开放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资源,为企业和院校自主培养技能人才使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二、提高现有项目补贴标准 (一)根据《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将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的标准由《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中的不超过1000元提高至每年每个监测点1500元。 (二)根据《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将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平台的基层服务经费补贴由《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中的每年平均2400元提高到每年平均5000元的标准发放,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地实际统筹安排。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由《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中的1年延长至2年。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将求职创业补贴的标准由《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中的1500元提高至每人2000元。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8〕164号),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补贴标准由《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中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修改为: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最长3年的贴息;合伙经营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扩大现有项目补贴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将我市社区矫正人员和“两线合一”城乡统筹扶贫的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范围。 四、优化现有补贴申领服务 (一)统一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申领补贴 1.除特殊规定外,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统一通过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相应的受理机构。 2.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登录“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后台的补贴预审工作。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从预审通过当日算起,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如发现申请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全申请资料。 3. 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携带和《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请材料的原件(单位申请时涉及员工个人材料的,可以使用经员工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到受理机构现场办理确认手续。对于可进行延续申请的补贴,在申请材料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需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即可,无需再次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延续申请,应当在通过网上预审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银行账户。 (二)简化相关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减轻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负担,提高申请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对申请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类型、用工备案、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等进行核查,不再要求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 3. 社会保险登记证; 4. 企业的划型材料; 5.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 6.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 经过我市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首次申请就业类补贴,需要满足特定身份条件的,以其入职时是否符合此身份为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首次申请创业类补贴,需要满足特定身份条件的,以其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是否符合此身份为准。 2.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现场确认的,应在截止日期之前联系受理部门,延长现场确认期限。如未能及时沟通而导致超过办理期限,此次申请即告终止,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3.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按照季度或半年延续申请补贴,每次延续申请的间隔时间应当不超过1年,申请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加大“放管服”力度 (一)在校高校生创业并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由创业地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网上受理、审核、现场确认以及资金发放。 (二)求职创业补贴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以及资金发放。 (三)创业孵化补贴、专家帮扶创业补贴以及其他与孵化基地相关的补贴,由首次认定该孵化基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网上受理、审核、现场确认以及资金发放。 (四)职业介绍类补贴,由被介绍对象就业地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网上受理、审核、现场确认以及资金发放。 六、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重点用工企业,是指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 (三)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以入职时企业划型情况为准。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划型以其所属总公司划型为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生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同一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同一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和发放给单位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以同时享受。 (二)同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同一劳动者,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同一劳动者,发放给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发放给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以同时享受。 (三)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涉及补贴标准调整的项目,已经发放到位的,不予调整;尚未发放到位的,由经办部门及时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涉及补贴期限调整的项目,未享受满补贴期限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执行;已经按原规定享受满补贴期限的,不予调整。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面向困难职工的职业介绍补贴实施至2019年底外,其余规定有效期为5年。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对上述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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